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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
近日,刘女士与好友林女士在某商场购物时,二人在某件事情上意见不合,遂发生口角,而后二人边吵边朝三楼向下的电动扶梯走去。然而,刚走到扶梯上时不幸发生了,刘女士突然间一声惨叫,从三楼直坠到一楼地上。林女士见此情景,马上拨打了“120”急救电话将刘女士送往医院抢救。经抢救无效,刘女士身亡。
事情发生后,刘女士的丈夫张某将该商场诉至法院,要求商场赔偿其包括医疗费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,而商场则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,不同意赔偿。
法庭上,原告方律师认为: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,商场要对消费者的安全提供保障。刘女士在商场购物期间人身受到伤害。对此,商场是存在一定过错的,故商场应对刘女士的各项损失给予赔偿。而被告方律师则认为:刘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商场购物时,商场应该对其人身安全给予保障,但是经营者对顾客的人身安全保护的义务也是有限度的,不应对经营者要求过于苛刻,否则会使经营者的经营风险不合理地加重。本案中,刘女士是在乘坐三楼到二楼的电梯上不慎坠落,然而电梯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的,而且电梯每年都会进行常规检查。每天都有很多顾客乘坐,只要乘坐人能够尽到应有的小心,就不会发生意外。在此事件中,商场对损害结果主观上不存在过错,因此商场对刘女士的损害没有赔偿的责任。
说法
法院审理认为,由于被告商场使用的扶梯有合格证书,故被告在此事件中没有过错。但考虑刘女士是来商场购物,而且在商场内坠楼致死的事实存在,商场从受益者的角度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若干问题的意见穴试行雪第157条规定,“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,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受到损害的,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”,法院判决被告商场补偿原告张某人民币2万元。(马晓丹、黄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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