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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
2006年6月16日,被告一家因办丧事,雇佣了原告吕某等人为其家中办丧事放鞭炮。当吕某跟随殡仪车去火葬场途中燃放鞭炮时,有一个鞭炮点燃引信后未响,吕某就拿起来查看,鞭炮突然爆炸,致其左眼被炸伤,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。事后,吕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,要求雇主一家赔偿其因左眼受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。
在审理中,被告雇主一家辩称,燃放鞭炮是吕某的职责,雇主并没有强烈要求吕某燃放鞭炮,且吕某是在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下燃放鞭炮而造成左眼被炸伤的。
说法
法院审理后认为,吕某受雇于被告在奔丧过程中燃放鞭炮造成左眼被炸伤,雇主应当对其在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鞭炮属于爆炸物品,有一定的危险性,吕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完全可以预见到鞭炮极有可能爆炸造成损伤,却因自己疏忽大意,拿起来查看,造成损伤事故的发生,对此吕某没有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,存在重大过失,其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据此,法院判决被告承担60%的责任。雇主赔偿雇员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。(袁俊春、汪自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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