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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将受罚
2007年09月03日大江网-新法制报
本报讯 记者方维芳报道:昨日,记者从省交通厅综治部门获悉,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直接把钱支付给“包工头”而造成拖欠问题的施工企业,有关部门将动用应付给施工企业的任何款项来支付农民工工资。 各施工单位企业在使用农民工时,一律要签订用工合同,报有关部门备案,农民工工资支付必须按合同执行。农民工离开工地,承包人应将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全部结清,并经本人签字认可。同时,施工企业还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报表制。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账目,并把支付情况每月上报有关部门,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。另外,实行定期清欠制。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因为直接支付给“包工头”而造成拖欠问题的施工企业,将按照项目招标文书和工程合同有关条款规定,责成施工单位补发农民工工资。如不执行,上级主管部门将停止支付并动用应付给施工企业的任何款项,甚至是履约保证金,直接支付其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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