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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肝病原携带者被单位强制休假
2007年11月19日大江网-新法制报
事件 王先生所从事的工作是在某科技公司搞研发,在该公司已经工作了三年。2006年9月,公司依据体检报告单,以其所患乙肝具有传染性为由,强制其回家休病假,王先生的工资也在休假期间由原来的4000多元减至300多元。王先生称自己实际上不属于确诊的乙肝病人,也不属于疑似病例,而是病原携带者,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止他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工作。因公司强令休假、不提供劳动条件并克扣工资,王先生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,但王先生认为自己依法应当得到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。 而公司方面的意见则是,体检中心的医生口头通知,王先生的乙肝病毒处于传染期,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传染病人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。为避免病毒扩散危及其他员工,公司建议王先生暂时休假并进行治疗,并在休假期间按国家规定支付其工资。现王先生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,劳动关系即行解除,公司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。但是,该公司在一审举证中所提供的《医院检验科报告单》未注明体检医院具体名称,也没有盖体检医院公章。 说法 法院认为,公司主张王先生携带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,要求其休病假并发放病假工资,但所提供《医院检验科报告单》上并无医院公章及具体名称,其真实性无法审核,同时也没有任何医院开具王先生的病休证明,故该主张不予采信。王先生在公司强制其休息,不提供劳动条件进而克扣工资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,应获得补偿。 据此,法院判决该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四万余元。(常鸣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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