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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讨要“采光权”获赔万元
2007年11月22日大江网-新法制报
房屋采光是否充足,影响到人们居住的舒适程度,但对采光权被侵犯后的赔偿标准,江西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。 有法律界人士建议,在国家统一规定出台前,地方可以先行出台相关赔偿标准。 侵犯通风采光权被判赔1万 2006年9月,彭泽县李某购买了一栋6层办公楼。2007年2月,他将这栋楼进行一番改造,并在位于这栋楼一侧的楼梯间旁加建了一个宽2.4米、长4.4米、高约20米的电梯间,准备用做宾馆。 为此,楼后的居民陈某找到他,要求他立即拆除电梯间。原来,李某加建的电梯间正对陈某居住的第三层住房,两楼间距只有1.3米,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陈某的房屋正常通风和采光。 因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,陈某将李某诉至彭泽县法院。10月12日,彭泽县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加建电梯间侵犯了原告的通风和采光权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法院一审判决,被告赔偿因建造电梯间给原告房屋通风、采光等造成的损失1万元。 律师建议地方可出台赔偿标准 20日,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军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,北京等城市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赔偿标准,但江西仍没有一个可供操作性的规定,“在这种情况下,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弹性较大,在审理此类案件时,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。”廖军民建议,在国家统一规定出台前,地方可以先行出台相关赔偿标准,并尽量考虑以下几个因素:当地的生活水平、房屋的结构和地形地貌、采光权受到影响的房间面积、房屋总价款等。 业主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对于如果房屋与现有住宅间距达不到有关标准,导致房屋采光权受到影响,业主该如何维权,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介绍称,首先业主可以到规划部门查询,建设方是否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如果未办理,则是违法建筑,可基于相邻关系起诉建设方,要求停止侵害,排除妨碍。 如果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则要区分两种情形:如建设方未按照批准的房屋间距建房,导致业主采光权受到影响,业主仍可通过上述方法维权。如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间距低于国家及地方标准,导致业主采光权受影响,业主向规划部门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 □文/赵建红、记者刘太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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